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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表日期:2011-5-24 22:14:01 阅读数:4411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提高我校成人教育的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都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通过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籍期间,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质恶劣而受到法纪惩处的;

2.违反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个别认真改正,并有突出表现者除外);

3.考试舞弊者;

4.留级一次者;

5.不能毕业而只能结业的;

6.虽未留级,但在校学习期间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7.综合考试未达到良好者;

8.毕业设计未达到良好者;

9.未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者;

10.因其它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成教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六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应在毕业当年自行到所在的函授站或教学点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湖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各函授站或教学点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逐个进行审查,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七条 学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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